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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订的《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今天(5月1号)起正式施行。偷税、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、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,根据轻重程度有了更细化的处罚标准。裁量基准的变化传递税收公平与温度,将进一步提升税务执法精准度和纳税人缴费人的税法遵从度,助力湖北加快打造一流税收营商环境,更好服务市场主体。
行政裁量基准,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法定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。和2019年发布的《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试行)》相比,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明确了“怎么罚”“罚多少”的界限,为税务执法提供了更为准确的指导,避免执法不公、裁量失度等问题的发生。
湖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郭祖军说:“这次发布的裁量基准,涵盖了税务登记、账簿凭证管理、纳税申报等7大类53项违法行为,和2019年发布的试行基准相比多出了10项。”
对偷税这一严重违法行为,此前分为一般、较重、严重3档裁量阶次,这次修订后新增了“特别严重”这一阶次。其中,较重、严重、特别严重3个档次的最低处罚标准,由过去的按偷税金额的50%,分别提高到70%、1倍和2倍。
在突出执法有据的同时,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在执法刚性中增加了“柔性”,进一步降低了部分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。郭祖军介绍:“单位纳税人如果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逾期申报、但是没有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没有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,或者是一年内两次以上逾期申报、但是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,处罚基准由原来的200元每次降低到100元每次。对于非正常状态的个体户,欠缴税款、滞纳金和罚款合计在5万元以下的,处罚基准由原来的500元降低到200元。”
值得注意的是,刚柔并济、惩教结合的现代柔性执法理念,在新的裁量基准中等到了充分体现。郭祖军说,对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加重或是从轻处罚,新规都作出了明确规定:“对于5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两次以上的,或者逃避、拒绝检查等其它严重违法情形的,要提高一个裁量阶次适用处罚标准。对于在税务机关检查期间能够主动补缴税款,而且补缴税款比例不低于检查确定应补缴税款总额50%的,可以降低一个裁量阶次适用处罚标准。这也体现了‘宽严相济’的执法理念,实实在在地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。”
湖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胡清艳说:“我们进一步细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,让税务执法更精确,更好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,这实际上是湖北打造一流税收营商环境非常重要的举措。”
(来源:长江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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