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探案说法|环保设施未验先投,海南一公司被罚21万元
编者按:新海南客户端、南海网、南国都市报“探案说法”栏目携手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,讲述有意思的法律故事,探究冷冰冰的法律条文背后蕴含着的温暖正义,所谈案件包罗万象,秉承正义、客观的角度,说法律、看得失、品人生。
新海南客户端、南海网6月6日消息(记者苏靓 通讯员王东史 魏榕)海南甲公司在海南省文昌市冯坡镇建有两个罗非鱼水产养殖基地,尚未通过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。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查,对甲公司处21万元罚款。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,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甲公司在海南省文昌市冯坡镇建有两个罗非鱼水产养殖基地,共30口鱼塘,土地使用总面积为930亩。根据甲公司申报的环境影响报告表,当地环境行政职能部门作出书面批复,要求甲公司严格执行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制度,在项目竣工后依法申请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,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。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查,以“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”为由,对甲公司处21万元罚款。甲公司不服,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。
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,甲公司养殖项目“未验先投”事实清楚,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行政机关对其罚款21万元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,适用法律、法规正确,符合法定程序,故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该案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,维持一审判决结果。
法官提醒,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,企业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,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。本案中,人民法院严格适用法律规定,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,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案件在生态保护中的惩戒和价值引领功能,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及生产者延伸责任。在此,特呼吁广大企业共同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,依法依规进行生产建设,助推生态经济共荣共兴。